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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遛狗邻居冲突后轻生:或不宜轻易“排除刑事案件”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22日        版次:A06    栏目:热点快评    作者:张贵峰

  □张贵峰

  

  11月13日凌晨,湖北武汉,35岁女子卢某林走上所居住小区的顶楼天台,一跃而下。就在前一天,卢某林在业主群里说,她要“拿命来控告”——“老太婆耍赖可以,我拿命来控告,我死了,这辈子她们都别想安生”。该事件迅速发酵,网上众说纷纭。有人说,卢某林“患抑郁症自杀”;也有人说,是她与“遛狗不牵绳”的业主发生纷争,被狗主人殴打,不堪压力选择自杀……

  记者从卢某林家属处了解到,从未听说卢某林患有“抑郁症”,在事发前,小区有几名业主遛狗不牵狗绳,与从小怕狗的卢某林发生过争执。“(他们)每天早上在我上班的路上堵我,我准备拿新买的打狗棍打狗,他们拿棍子打了我几下……拿棍子戳我,一路逼上前骂我。”据小区物业的聊天记录,卢某林多次和物业人员沟通自己的遭遇,但并未得到解决。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11月21日封面新闻)

  卢某林究竟为什么会自杀?

  依据目前媒体所调查的信息——无论是卢某林在自杀前的相关自述,还是其家属及小区其他业主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卢某林的自杀,可能和此前她与小区部分业主因“遛狗不牵绳”引发的纠纷,存在一定关系。

  一条年轻的生命,以“从32层住宅顶楼天台跳楼”这种极为惨烈方式陨落,无疑令人扼腕痛惜、嘘唏不已。仅仅因为“遛狗不牵绳”引发的邻里矛盾一时得不到解决,便在激愤之下,“拿命来控告”,这显然是把自己的生命看轻了、看得太不值了。

  但回头再来全面审视上述这起自杀事件,同样也必须意识到,如果事因“遛狗不牵绳”以及由此衍生的一系列狗主人“围堵、谩骂、殴打”等情形确凿属实的话,那么,应当为这起自杀事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或许也不完全止于自杀女子自身,那些“遛狗不牵绳”以及随后“围堵、谩骂、殴打”该女子的业主,恐怕也难辞其咎。

  首先,若“遛狗不牵绳”情况属实,那么这种行为,以及由此对他人权益造成的干扰,本身就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依据《武汉养狗管理条例》,“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更重要的是,如果在“遛狗不牵绳”发生后,在此后近两个月时间内,所出现的狗主人“围堵、谩骂、殴打”该女子等情况属实,那么这种“围堵、谩骂、殴打”行为,不仅涉嫌一般治安管理、民事层面上的违法,更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依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根据该自杀女子生前在聊天群的自述,“在小区遛狗不牵狗绳的老太婆,每天早上在我上班的路上堵我”,“……拿棍子戳我,另一个老太婆抓住我,一路逼上前骂我”,而且一位疑似遛狗业主的亲戚,也在业主群里谩骂该女子,“她绝对不是人类,是我们家狗的同类”……

  如果这些“堵我”“戳我、骂我”,以及辱骂“她绝对不是人类,是我们家狗的同类”等情况属实,那么这些举动似乎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情形。

  就此而言,当地警方认定该起自杀事件“已排除刑事案件”说法,恐怕需要进一步商榷——若是单纯的自杀行为,当然并不属于刑事案件,但如果相关自杀行为,实乃一系列寻衅滋事行为,如“多次追逐、拦截、辱骂”等所引发导致的——在两者之间,事实上存在一定因果联系,那么,当地警方无疑不能轻易“排除刑事案件”。

  当然,如果经过认真调查,警方仍坚持认为该自杀事件“已排除刑事案件”,相关养狗人的“围堵、谩骂、殴打”等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并非不可理解,但考虑到该事件已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从执法公开、充分尊重和满足公众知情权角度,当地警方似乎也应该对该起自杀事件之所以“排除刑事案件”或“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相关理由和依据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澄清。

  只有如此,才不仅能给自杀女子及其家属一个更令人信服、更具公信力的交代,也有利于为近年来类似“遛狗不牵绳”这样频发的邻里纠纷事件,提供一个值得借鉴的处理结果,进而有效避免类似事件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