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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条例不如红头文件折射出什么?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2月14日        版次:A06    栏目: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作者:冯海宁

  □冯海宁

  

  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的决定,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等,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然而,在《条例》开始施行后,仍有当地网友称其所在的省直事业单位无法休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以红头文件为准”。(澎湃新闻)

  最近一段时间,多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落实三孩政策提供法规支撑。上述浙江省出台的《条例》规定,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等。而且明确规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该《条例》11月25日起已具备法律效力。按说,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但未想到,有省直事业单位员工仍无法休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原因是,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仍要求以红头文件为准。《条例》规定得明明白白,却被用人单位视而不见,反而把所谓的“红头文件”置于比《条例》还重要的位置。这种现象或许不是个例。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地方法规是地方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在当地具有权威性,其位阶高于任何部门规章制度,自然高于一般红头文件。然而遗憾的是,在某些用人单位的眼里,只有红头文件才是最权威的,却把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不放在眼里。这反映出某些用人单位缺乏应有的法治思维。

  多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所以规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目的是让新通过的法规立即生效,让符合法规规定的公民及时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给予的福利。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以法规规定为准绳,不打折扣执行法规规定。“以红头文件为准”不执行法规规定的单位,除了缺乏法律思维外,恐怕还存在利己思维,不想让员工休假而是为自己工作,对员工合法福利的兑现能拖多久就拖多久。

  当然,这可能与过去的某些惯例有关,即多年前有的法律法规审议通过后,相关部门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再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把新法律法规重新刊载一遍,以便具体安排实施。这在媒介欠发达的时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媒介高度发达的今天,审议通过的法律法规网上会很快刊登、转载,再以红头文件形式重复刊载毫无必要,否则,会影响法规实施效率。

  所以,每个用人单位也要改变旧思维,不要再等什么“红头文件”,而是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操作。浙江省卫健委也明确表示,“不会发布红头文件,各单位参照《条例》要求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死等“红头文件”,不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法规的权威性——给人印象是法规竟然不如红头文件权威。之前,在某些用人单位眼里,“家规”就大于法律。

  这一事件提醒有关方面,无论是落实各地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是落实其他新审议通过的法律法规,都要严格依法落实法律规定,警惕“红头文件”取代法律地位。对于不以法律规定为准,而“以红头文件为准”的现象,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