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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自家车位装充电桩 物管却不肯配合开证明

法院这样判:物业公司应协助出具证明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1月06日        版次:A07    栏目:城案    作者:张豪、董柳、云法宣

  羊城晚报记者 张豪 董柳 通讯员 云法宣

  

  广州游先生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新能源车,想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由于小区物管不配合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安装充电桩的事情一拖再拖……为此,游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记者5日从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向游先生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游先生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新能源车,考虑到充电的便利,他计划在自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没想到在向小区物业公司申请过程中受阻。

  游先生多次向所在区域供电局申请现场探测,经供电局上门现场探测后,口头答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并明确个人充电桩报装需提供的证明,包括车位使用证明、身份证明以及物业证明。

  作为车辆、车位所有人,游先生其他证明都齐全,却在物业证明上犯了难。物业公司要求游先生找供电局出具揽责证明,承诺充电设施今后如发生安全隐患由供电局承担全部责任。游先生无权要求供电局开具此证明,遂向物业公司提出可以出具承诺书,保证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但物业公司仍以各种安全理由拒绝其安装充电桩的申请。

  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游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新能源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

  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理应配合游先生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并为安装工作提供便利。因此,根据游先生就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申请,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既属于履行配合工作的内容范畴,也属于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的履行,故法院对游先生所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物业公司提出加装充电设施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抗辩意见,由于游先生作为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于合理需求其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充电桩安装后可能出现用电负荷增加的问题,由于充电设施安装所涉及的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应由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物业公司不能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依据,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白云区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向游先生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业主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应提供必要协助

  

  随着科技更新迭代,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对物业公司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官表示,本案中,新能源汽车属于新生事物,可以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必要协助。至于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而应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勘查和把关。

  因此,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