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街头的书摊 |
□张永炳 翻开晚清《申报》,在1904年10月12日这一天,“羊城杂录”栏目刊发了一条简讯:“西关巡警第五局查得通心街某店主专收字纸作还魂纸,遂执送北正局枷责示惩。” 什么意思呢?翻译过来就是:广州西关的巡警发现,通心街一个店主收集旧书旧报或其他写有字迹的纸张,溶化后用来再造新纸,因此把他抓了起来,押送到巡警北路正局接受戴枷示众的惩罚。 回收废纸再利用,属于节约资源的行为,应该点赞表扬,怎么还给法办了呢?其实,那个年代不是所有的废纸都可以再利用的,从“敬惜字纸”角度出发,店主被罚就不难理解了。 我们现在对“敬惜字纸”感到陌生,但在明清以迄民国,它是人们心头严肃的道德法则,也是一种社会价值体系。但凡写有字迹的纸张,哪怕作废了,也不能随意丢弃,不能挪作他用。各地均有绅士出面牵头成立敬惜字纸会、惜字局之类的民间组织,筹措经费,安排专人处理字纸事宜。 处理流程如下:人们把废旧字纸存放在专用纸篓里,司事人员会定期上门收集,然后将字纸送入惜字亭(又称惜字塔、字纸亭、焚纸炉等)焚化。纸灰一定要运到江河由流水冲走,或埋入地下。 晚清时期,广州街头收集字纸的工人,可能像今天的清洁工一样多见。据《申报》报道,1906年11月,城西英美烟公司满大街张贴烟草广告,贴了之后又很快被揭走。如此反复,反复如此,该公司忍无可忍,就到南海县衙控告。虞姓县令回复说:“查街上招帖随贴随撕事所恒有,向来设有敬惜字纸会,每以撕存字纸为功德者,此习俗相沿,颇难禁止。”县令以“管不了”搪塞了这家“外企”。 为了劝导百姓真正做到敬惜字纸,官府和绅士开展了不遗余力的宣传。他们编写了《惜字律》《惜字功罪例》等通俗易懂的顺口溜,通过报刊或印成布告广泛宣传。这些顺口溜告诫人们,文字乃圣人所造,必须保持敬畏之心,不得将字纸揉搓弃地,不得将字纸剪成鞋样,不得以字纸造还魂纸,不得用字纸擦拭污秽,不得用脏手翻阅书籍,不得坐在字纸上…… 敬惜字纸的精神并没有写入《大清律例》,但这不妨碍地方官制定相应的惩戒办法。揆诸晚清媒体报道,各地对作践字纸的惩戒差异很大,像广州警察局对店主动用刑罚这样的,位于处罚较重之列。 无独有偶,上海县对这类案件的惩罚也不遗余力。1896年,有人在上海县收购旧书报,运到天津,卖给鞋铺作鞋底,每斤可赚五十文左右。此事被人告发到县衙,知县派出巡防局差役,捉拿了3人归案。知县怎么处理呢?对他们施用了笞刑(用小竹板打屁股),然后送回原籍。 相比之下,京城对亵渎字纸的态度反而比较宽容。1882年,巡视五城察院李姓御史得知很多作坊在造纸过程中掺杂字纸,只是发了一个告示“禁止污秽字纸”。他重申:“本城己严饬该纸坊将所收字纸提出,汇送公所收买焚化,此后不许掺杂造作。” 尽管旧社会识字率不高,但官府和民间都愿意尽力维护“敬惜字纸”的传统,这也是中华民族尊重文字、崇尚文化的价值追求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