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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指名感谢“立法公民”具有共性激励意义

来源:羊城晚报     2023年01月18日        版次:A09    栏目:首席评论    作者:李英锋

  □李英锋

  

  “来自广东的毛红波、内蒙古的王春红、浙江的王世杰等社会公众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经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对外通报社会公众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首次以“具名”方式对吸收采纳意见的具体情况作了反馈。这一举动,让原本只是例行的通报变得有些与众不同,引起多方关注。(1月17日法治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指名道姓”地感谢参与立法公民,通报立法建议的具体采纳情况,展现出一种立法新气象。这一做法彰显了对“立法公民”的尊重,也是对立法细节的进一步优化,是对法律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的全面反馈,具有积极的参与立法激励意义。

  对于法律案征求意见情况的通报方式,法律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给出具体的要求。《立法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据此,立法机关在通报法律案征求意见情况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例行通报社会公众对法律案的意见时,采取的都是模糊方式、匿名方式,通常只给出征求意见数、采纳意见数,并对一些采纳的意见进行简单列举,但列举时往往只提供“有的提出”“有的建议”等信息,致使通报流于抽象,把“人”这个立法参与因素埋在“意见”里,公众不知道是谁在提意见、提了什么意见,以及立法机关如何研究采纳的意见。显然,抽象式通报难以满足公众对立法参与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点出了一些提意见公民的具体人名,简述了意见内容,介绍了意见被吸收采纳的具体情况,把公民参与立法的信息以更具象的形式呈现给社会,是对公民所提立法意见的直接反馈,也是对参与立法公民的直接感谢。具象式通报增强了立法机关与公众的交流互动,彰显了立法机关对民意的重视,让公民的立法参与权更丰满、更可触摸,让参与立法的公民更有获得感、成就感。具象式通报对公民参与立法,具有普遍的激励引领意义,能够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立法、建言献策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烘托公众参与立法的氛围,进一步汇聚法治民意。

  当然,参与立法的公民数量庞大,且有的公民并未具名,有的公民所提意见也未被采纳,立法机关要面面俱到地“指名道姓”感谢参与立法的公民显然并不现实,但立法机关选择部分具有典型参与意义的“立法公民”进行点名感谢和反馈,已经足以产生共性激励意义。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和保障。法律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公众有参与立法的意愿,且公众的意见接地气,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立法工作不光是立法机关、人大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的事,也是全民的事。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所言:“扩大人民有序参与立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活实践。”显然,立法机关“指名道姓”地感谢参与立法的公民,能够有效激发公众的立法责任意识,激发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热情,提升公众参与立法的数量和质量,能够让立法的大门越开越大,让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

  期待着全国人大进一步探索完善法律案征求意见反馈机制,让更多参与立法公民的姓名和意见被“看见”。其他各类各级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也应该紧跟全国人大的节奏,调整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通报方式,让具象式通报逐渐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