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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暂停农民安居房审批

已批未建的农民安居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定后方可实施建设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1月03日        版次:DA25    作者:秦小辉

    

  羊城晚报讯 记者秦小辉报道:近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民住房建设。通知称,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暂停以农民宅基地个人或联户建设农民安居房的审批工作。已批未建的农民安居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定后方可实施建设。

  通知旨在贯彻《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依法保障农民正当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民住房建设,坚决扼制农民住房无序建设乱象和安全事故高发势头,加快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

  为此,通知提出了加快修订农民住房管理政策、暂停农民安居房审批等6项措施。通知称,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暂停以农民宅基地个人或联户建设农民安居房的审批工作。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建设的在建农民安居房,准予按原批准内容继续实施建设;已批未建的农民安居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定后方可实施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已批在建及未建的农民安居房项目清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该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

  同时,即日起,非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的农民安居房,一律按现状停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对村(居)民未经合规批准以及超出批准范围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由镇(街道)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整改;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整改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东府〔2016〕16号)有关规定,组织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快速拆除。

  通知还强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在农民安居房建设审批暂停期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切实加快项目梳理,切实规范审批行为并切实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巡查频次,严守新增违法建筑“零增长”底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制止、及早处置。

  据了解,目前全市已完成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现状调查,形成全覆盖、高精度的三维航拍地图,将定期更新并比对变化图斑,作为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和追责问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