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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改价格〔2020〕258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根据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要将2018年以来的降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任何人不得截留。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的规定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等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转供电主体在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