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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新规管理短期租赁国有建设用地

租赁期限最长可达8年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10月21日        版次:ZA13    栏目:    作者:李晓旭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报道:10月2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官网公布《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在11月24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明确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类型

  

  2018年,深圳市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由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实行短期租赁”。为规范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活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上述《管理办法》。据介绍,考虑到急需公共服务设施落地的急迫性以及对缓解城市公共服务供需矛盾的重要性,《管理办法》明确政策适用土地为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

  在具体设施类型上,《管理办法》将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等公用设施,电动车充电桩、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处置场、再生资源回收场等市政设施列为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类型。另外, 本办法明确了除上述类型外,由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其他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也可短期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但须报市政府批准。

  

  明确租赁方式建设要求

  

  据介绍,《管理办法》全面构建了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供应规则体系,明确了租赁方式、租赁条件、建设要求、权利限制等内容。

  在租赁条件方面,要求租赁土地必须为国有建设用地,因此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结合短期租赁期限较短等特点,短期租赁用地在不影响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各层次规划与计划实施的前提下,无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要求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承租人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承租人建设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临时建筑管理规范。

  此外,《管理办法》对短期租赁用地的期限和权限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短期租赁用地期限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可申请续租1次,续租年期不得超过3年。短期租赁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设施类型,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

  

  若强制收回剩余租金不退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系统构建了短期租赁用地的收回机制,区分为提前收回、到期收回和强制收回三种情形。因城市规划实施和公共利益实现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短期租赁用地,剩余租金按剩余期限予以退还。短期租赁用地期限届满未续租的,应无偿收回短期租赁用地。承租人违反短期租赁合同约定或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被要求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或是承租人逾期未清场或拒不交回土地的,强制收回用地。强制收回时,剩余租金不予退回。

  此外,《管理办法》引入主动退出机制,从用地单位的角度出发,在使用期届满前用地单位主动退出交回土地的,剩余租金按剩余使用期限予以退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提前收回和到期收回土地,用地单位均应完成清场工作,并向政府部门交回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