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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02月25日        版次:FA13    栏目:    作者:张闻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闻报道:近日,《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颁布,新的《办法》规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经费的项目构成、金额和支出范围等。其中,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由市文广旅体局划拨至各区和市非遗中心下发。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由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含国家、省级)补助经费和项目、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组成。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根据传承人,项目、基地(传习所)数量核定,并适时增加。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装修等工程改造用途;广告、赞助、捐款、投资、还贷;发放工作人员奖金、工资;采购办公用品、礼品等,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资金申报上,《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各申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佛山市文广旅体局申报;市直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文广旅体局申报。申报时间以每年市文广旅体局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为准,超过时限和越级申报均不予受理。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无需提出申请,由传承人所在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非遗中心提交名单,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由市文广旅体局划拨至各区和市非遗中心下发。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范围为佛山市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含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4月30日之前去世的传承人不再发放当年补助。

  项目补助经费为每个项目3万元—5万元,由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补助范围为该市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基地(传习所)每个补助1万元—2万元,由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和传习所提出申请。补助范围为该市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和传习所。一个单位的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请项目补助和基地(传习所)补助。

  本次《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5日,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3月5日前反馈至市文广旅体局文化遗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