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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机到手货不对板 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来源:羊城区域     2023年03月21日        版次:DA09    栏目:    作者:王雷

  羊城晚报记者 王雷

  

  购买到自己心仪的手机产品,原本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但对于东莞市民黄先生来说,这种开心仅持续了几个小时。去年7月,黄先生花了6488元原本想要购买一部纳米微晶玻璃版华为手机,回家后却发现手机“变”成了价值5988元的华为P50Pro。因货不对板,黄先生将手机店告上法庭。庭审中,双方就销售细节各执一词。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作出终审判决,黄先生获“退一赔三”。

  

  消费者:新手机拿回家发现货不对板

  

  2022年7月2日,黄先生在东莞樟木头一华为授权体验店欲购买一部价值6488元的纳米微晶玻璃版华为手机,应店内工作人员屈某要求,黄先生通过微信支付给屈某500元订金,待该款手机调配过来后,再支付5988元尾款。

  当晚9点左右,屈某表示手机已调配过来,并当即将手机包装拆封并激活注册。同时,黄先生按照屈某要求通过“云闪付”APP支付了尾款5988元。回家后,黄先生查阅华为官网发现:屈某提供的手机并非价值6488元的纳米微晶玻璃版华为手机。

  次日,黄先生到店询问手机货不对板的问题,工作人员确认黄先生想要购买的手机为6488元的纳米微晶玻璃版华为手机,但因先前提供给黄先生的手机已激活,故不予退换,工作人员随即开具了5988元的发票。黄先生强烈要求将手机换成价值6488元的纳米微晶玻璃版华为手机并开具6488元的发票。遭拒绝后,黄先生报警。

  后黄先生将该体验店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体验店退还货款6488元及逾期利息并赔偿三倍货款19464元。

  

  商家:买方拆封前未检查应担责

  

  面对质疑,体验店负责人说,黄先生于2022年7月2日到店选购手机,在销售屈某的推销下购买价值5988元的华为P50Pro,并额外支付500元购买“终身免费贴钢化膜”会员服务。

  该负责人说,因该型号当前门店缺货,需从其他门店调配,故黄先生支付会员费500元后,屈某当场开具该型号销售单并安排调货,黄先生在门店等待。同时,因东莞正举办“乐购东莞”活动,屈某代黄先生填写了补贴申请表,该申请表上明确记载了黄先生购买的手机为华为P50Pro,单价5988元。约30分钟后,调配的手机到货,黄先生当场拆封激活,并享受了免费贴膜会员服务,随后取走手机。

  体验店负责人还说,自己在门店显眼处均对各型号手机的配置、性能及价格作出标示,门店销售也对各型号手机的配置、性能及价格进行了详细讲解。黄先生购买的手机是未拆封的全新手机,手机的型号、配置、串号等商品信息在手机外包装上均有记载,收到货物时先检查后拆封激活是购买商品的常识。黄先生在拆封激活前有责任对该手机的外观、型号等情况进行检查,无论黄先生是出于何种理由未检查或未仔细检查,都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综上,体验店认为,自己无论是主观意思还是客观行为,均无对黄先生进行欺诈。

  

  法院:原告主张被告欺诈成立

  

  庭审现场,原告主张其先向屈某支付的500元是调货的订金,而被告主张这500元是门店会员费。此外,原告庭审时陈述,其在填写补贴申请时对金额提出过质疑,被告店员告诉自己最多只能享受5988元的补贴金额,因此补贴申请表上写的是5988元。而被告庭审时陈述,原告购买的就是5988元的手机,才会申请该金额的补贴。

  庭审现场,原告提交了一份录音。从原告当庭播放的录音原件中可以听到,店长询问其店员屈某:“你当时怎么给客人讲的?”屈某回答:“给他说的是纳米微晶玻璃版,就是那个贴钢化膜的,钢化膜的话,他是可以免费贴的。”店长对原告说:“对呀,这个后来你贴了钢化膜了呀。”

  对此,被告庭审时陈述,华为产品中有纳米微晶玻璃版这款手机,但需求量小,生产少,自己门店没有这款手机,只是配合宣传;纳米微晶玻璃版这款手机与其交付给黄先生的手机外观没有区别,但屏幕材质不同;自己员工说的并非“纳米微晶玻璃版”,而是“纳米微晶玻璃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主张其想要购买的华为手机是6488元的“纳米微晶玻璃版”,但被告庭审时称其店员说的实际上是“纳米微晶玻璃板”。而其店内有针对6488元的“纳米微晶玻璃版”的手机的宣传,被告店员以“纳米微晶玻璃板”的同音名称引导消费者购买5988元的手机及其会员服务,存在明显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及故意。

  其次,原告向被告的店员转账500元,并扫码向被告支付5988元,合计6488元,与其主张想购买的价值6488元的纳米微晶玻璃版手机对价一致。被告主张其店员收取的500元是其门店的会员费用,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其收费的具体内容及合理性、合法性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收取原告500元时明确向原告说明了500元收费所涉及的具体服务项目内容,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欺诈成立。一审判决限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6488元,同时原告将华为P50Pro手机返还给被告;限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偿1946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