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坑村500多岁高龄的古树受到妥善保护 |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郑达 记者从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近日,该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机制,明确了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职责,旨在落实城市树木的日常保护管养责任,明确建设项目树木保护专章编制要求,促进树木迁移、砍伐行政审批程序的规范化,提高园林绿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并强化社会公众对城市树木保护工作的参与度。 《办法》共三十条,分别从适用范围和原则、各部门职责分工、树木日常管理制度、树木保护专章的编制、树木的迁移和砍伐审批流程、专家论证工作机制、公众参与、迁移树木的管理和统筹再利用等方面对城市树木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强化日常管理和养护 《办法》通过建立树木电子档案、树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行树木保护责任人制度的方式来规范和强化对城市树木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本市城市树木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除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之外,《办法》第七条详细列举了保护责任人的管养责任,明确了管养费用承担问题,并强调了树木修剪的原则和要求。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坚持规划引领、坚持保护优先,在城乡建设和城市更新中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名木、大树等相关要求,《办法》第八条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和规划阶段注重对现有树木的保护,确立了规划引领的保护理念,强化事前保护,具体措施为建设项目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立项文件和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 为了确保树木保护专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办法》第九条对编制树木保护专章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刚性约束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提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城市更新项目单元规划阶段、立项及设计方案阶段树木保护专章的具体编制要求,要求涉及现有绿地、古树名木,且集中连片分布树木较多的,应当优先将其规划为公园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要求立项及设计文件文本应当包含一表一图一方案及其他必要文件:树木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树木保护规划总平面图(含现状图)、树木保护方案、其他涉及树木保护工作的说明。《办法》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刚性约束,具有较高的指引性和操作性。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确有迁移、砍伐需要的,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迁移、砍伐申请和审批程序的规定,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迁移、砍伐城市树木200株以上的,经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还需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 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树木迁移、砍伐审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办法》明确了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分别从论证会的组织、专家条件、论证会的召开程序、专家论证结果的形成与使用等方面对专家论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