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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有了“硬标准”

收益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入账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5年11月28日        版次:13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钟梓骥报道: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近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做好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账户开立、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制定明确规范,要求住宅小区所有公共收益全额纳入专用账户管理,实行阳光公示制度,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划定“硬标准”。

  《通知》明确,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人,资金账户统一列为“监管账户”。账户资金可通过两种渠道规范管理:一是在本市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注明小区名称+“公共收益”字样的专用存款账户;二是由公证处进行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划转需经公证处审核支出依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其中,以物业服务企业名义开立账户的,可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监护管理。

  《通知》明确要求,所有公共收益须在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入账,最长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期限,严禁私设账户、截留、挪用、坐支现金及账外循环等行为。公共收益支出需遵循“业主共有、依法决策、服务小区、公开透明”原则,未制定相关管理规约的小区,可实行社区/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审核支出依据后进行“双签”转账,未成立业委会的则由社区进行审核。支出依据需符合业主大会决定、管理规约等要求,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方式使用。

  为保障业主知情权,《通知》明确了“阳光公示”要求,各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单位须每年1月30日前及7月30日前在物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小区公告栏及业主群同步公示前一阶段收支明细,内容需包含往期结余、账户余额、收入明细、支出明细等核心要素。

  针对管理主体变更或账户销户情形,《通知》也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新管理方凭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或镇街住建部门确认后,办理账户注销与重新开立手续,确保资金管理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