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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与该项优惠政策有关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格要求、该项优惠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企业捐赠税前扣除顺序等。 需看公益性社会组织“资格” 《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个是新提法。”任某地产集团副总裁、执业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王轶仙告诉羊城晚报记者。王轶仙提醒,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这个资格,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公布名单。因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时,要注意相关组织是否具有资格,否则捐赠支出无法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可享四年税前扣除 《通知》还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据了解,修改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捐赠支出只允许按照企业年度利润12%的比例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超出12%的部分,不再允许税前扣除。为与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相衔接,去年我国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新的规定是,企业的捐赠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顺序为先“以前”再“当年” 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的税务专家指出,要特别关注《通知》中有关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顺序问题的规定,即“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此前有企业会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先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故《通知》也就此明确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只能先“以前”再“当年”。 该《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通知》执行。 羊城晚报记者 严丽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