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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 被告人被判六个月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0月17日        版次:A03    栏目:要闻·焦点    作者: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故意对女乘客“蹭一蹭”“摸一摸”算什么行为?骂一句“色狼”这是大家给出的道德评价。如今法院给出了清晰的法律评价——这叫犯罪,要送到高墙中实实在在接受法律的惩罚。

  1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案情

  “咸猪手” 频频伸向女乘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5日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并当庭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上海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

  8月2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某批准逮捕。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上海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期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因涉及个人隐私,该案依法不公开审理。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类似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案件取证困难,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害人不主动报案。此案中,被告人强制猥亵情节表现充分,证据确凿。希望通过此次严惩,对在公共场所有类似行为的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他们不敢再伸出“咸猪手”。这位法官还鼓励市民在遇到类似事件时要勇敢站出来,指认犯罪嫌疑人。(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