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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车主驾车撞伤人
因一个动作遭保险拒赔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5月10日        版次:A07    栏目:    作者:董柳、张子恒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张子恒

  

  广州一位车主在驾驶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后,只因一个动作,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也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披露了背后的原因——

  李某为其名下的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2020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李某驾驶该被保险车辆时,因疏忽大意与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导致黄某受伤,而后又撞上了路边超市,造成车辆、店铺玻璃门及冰箱、货物等损坏,因案涉及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受损维修费用、店铺损害赔偿、黄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路人及黄某的儿子将黄某送去医院,李某本人并未同去,也没有及时报警。后系由超市老板报警,交警才到达现场进行事故处理。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诉讼中,李某自述事发后其头晕不舒服,在5月12日凌晨2时左右去了某私人诊所注射“脑蛋白”药剂,但未能提供该私人诊所的工商登记资料、出诊记录、病历、诊疗费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5月12日14时左右,李某才去交警大队说明情况,并于当日16时55分向保险公司报险。

  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保险赔偿金28万余元;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未及时报警且报险,致使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行为符合双方所订立保险条款的多项免责情形,故拒绝赔偿。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免赔情形。

  第一,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条款,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赔。本案中,涉案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后,李某没有报警,而是当即离开了现场。

  第二,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李某在事故发生当天16时55分,即时隔15小时后才报险。李某怠于报警、报险,导致保险公司事后无法查清驾驶员是否存在饮酒或者其他不宜驾车的情形等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况之一。

  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