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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心存疑虑?广东立法让你放心

来源:羊城晚报     2026年08月04日        版次:A04    作者:张小悦

  

  □张小悦

  

  8月3日,广东人大网公布了两部民生领域的重磅法规——《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和《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下称《规定》)。这两部法规于7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规组合出台同时实施,覆盖了从日常消费到跨境旅游时常见的消费场景。

  先看《条例》。《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关注的全是普通人消费时会头疼的事。自动续费莫名其妙被扣钱了,刚拿到外卖就发现被打开过,健身房“跑路”但是卡里的钱还没花完,家里老人被忽悠买了保健品,小孩沉迷网络直播频繁打赏……面对这些日常生活的真情况、真问题,广东以立法形式一一回应了相应人群的困扰。大到未成年人消费保护,小到外卖是否按照规范封口,《条例》不仅关心着消费者实实在在的痛点,也没有忽视日常生活中那些糟心的小事。

  再看《规定》。长期以来,大湾区三地分属不同法域,消费规则存在差异。以前在内地买了东西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跨境处理时规则可能就不一样了。《规定》要做的就是通过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逐步推动核心规则的衔接互认。未来,不论消费者在大湾区哪里买了商品发生纠纷,不用再担心是否需要三地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能够“一键投诉”“一网转办”;三地消委会还能共享消费风险信息,香港发现某类产品有问题,广东这边就能知道并发出警示。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第十条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外的本省其他地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将大湾区消保协作的适用边界从大湾区内地九市拓展至广东省所有地市,确保省内任一区域的消费者平等共享大湾区制度红利。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与《规定》的出台,绝不意味着“无脑”站在消费者一边,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恶意举报、利用投诉牟利等行为,同样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长期、反复、大量投诉、举报,对于明显超过必要、合理维权范围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处理。

  两部法规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广东乃至大湾区正在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出了问题再保障”前置推向“全程保障”——从消费者浏览商品的那一刻开始,到跨境消费维权的“最后一公里”,都有法可依。

  都说“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想让引擎起作用,老百姓得敢花钱、愿花钱。而这两部法规,关心每个人在广东、大湾区掏钱时的底气与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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