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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当校领导?
最新“修订”来了!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羊城晚报     2026年10月07日        版次:A04    作者:王倩

  

  羊城晚报记者 王倩

  

  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教育厅获悉,中央组织部、教育部日前修订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其中,《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上述两个办法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书记校长”各有明确要求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对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提出明确要求。党组织书记应当政治强、懂党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具有驾驭全局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民主;校长应当政治素质好,熟悉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办学治校经验。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党委书记应当政治强、懂党建、懂教育,具有驾驭全局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作风民主;校长应当政治素质好,具有丰富的办学治校经验、较深的学术造诣,善于合作共事。

  

  任职资格划出“硬杠杠”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要求,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幼儿园、艰苦边远地区小学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放宽至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系统党务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校长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聘用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其中,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已聘用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从学校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3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学校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领导人员还应当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

  特别优秀的,或者农村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的优秀教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选拔任用方式进一步拓宽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指出,选拔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

  任用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提出,扩大学校在副校长聘任中的参与权和选择权,鼓励地方探索由学校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名、考察、聘任副校长,并报上级主管机关(部门)备案。

  

  每届任期一般为3至6年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指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6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2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1个任期。

  

  考核防止单纯看升学率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指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评价应当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注重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要求,注重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和评价,防止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领导人员的倾向。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人员总人数的25%。

  

  培养激励向一线倾斜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提出,加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原则上每5年对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鼓励引导城镇学校、优质学校领导人员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有组织地选派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领导人员到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挂职或者跟岗学习。将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的优先条件。

  结合实际推行中小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注重从优秀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中选拔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

  

  监督紧盯招生、采购、食堂等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明确,综合运用巡察、审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大对招生录取、人员招聘、职务(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教材教辅征订、食堂管理、校园安全以及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重升学率轻成才率、“吃空饷”等方面问题的监督力度。

  同时,加强作风和廉洁监督,重点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校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家庭美德纳入考核范围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要求,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校实际,领导人员存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不力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经综合分析研判,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同时,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规防范政商“旋转门”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要求每个任期为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

  监督方面,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校内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项目审批、工程招标投标、招生指标分配、物资采购等具体工作。领导人员在涉及资源分配、项目申报、人才计划评审等个人利益事项上,应当坚持同等条件下教职工优先。退出方面,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防范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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