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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报载,广东肇庆端州法院近日推出“公交车流动曝光台”,利用车身广告曝光失信人的头像及相关信息。据称,这种流动曝光效果显著,不少“老赖”迫于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纷纷主动上门履行法律义务。短短十余日时间,首期曝光的31位失信被执行人,已有7人履行完法律义务,标的金额27万多元。 在公开场合曝光“老赖”信息,让“老赖”无所遁形,这是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在尝试的一种执法方式。从实际效果看,这种类似于“羞辱”的做法,确有很强的震慑力,舆论的压力令不少“宁死不还账”的老赖乖乖就范。这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为一些虽打赢官司,却总要不回债(账)者讨回了公道,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欠债还钱,这是亘古不变的公理。但近年来,赖账不还却大行其道,以至不少法院判决的案件,也陷入执行难的困境。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还与法院玩起“躲猫猫”,或设法转移隐匿财产,或躲起来不露面,有的则干脆耍赖:“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结果,执行难成了一种社会现象。若纵容这类行为,无疑是法律的耻辱。可以说,公开曝光“老赖”,既必要,亦无奈。 也有人对公开曝光“老赖”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妥当,是否会侵犯公民的人格权等等。应该说,在执法中注重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这既是权利意识的体现,也是法治社会应恪守的原则。但是,法院公开曝光“老赖”信息,并非于法无据。早在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各级法院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此后,最高法还曾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因此,就法理而言,法院曝光“老赖”是合法的,有规可循的。而且,为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对失信者采取一些特殊手段予以惩治,亦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近年各地采取了诸如电视、报纸曝光,街头公示,以及手机铃声警示等,起到了一定的显著成效,也证明这种执法行为的有效性。当然,仅仅曝光还不够,对限制失信人的出行、高消费、贷款、置业等措施亦须跟上,既要让老赖不仅声名扫地,更要处处受限。如此,方可对失信起到真正的惩戒与约束。 曝光老赖虽然合法,但不意味着可率性而为。毕竟,涉及公民人格权的事须谨慎,应慎用。如对老赖的身份甄别、认定必须合规,不能突破最高法的规定;而且,程序需严谨,如法院判决时,就须告之被执行人失信的后果。同时,还须把握好度,多大范围曝光,以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及时剔除名单等措施都需跟上。总之,既严格执法,又体现法的谦抑原则,如此,方可令这种执法方式既获实效,又不产生负面影响。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