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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原有文件《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规定,收回行政划拨用地只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补偿。考虑到划拨用地的权利人往往有实际投资行为,且权利人的投资是完善配套设施、优化经营环境、提升土地价值的重要因素,对划拨的土地一律不予补偿有违公平原则,且深圳市房屋征收政策对行政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已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确保不同制度之间补偿标准的衔接,《条例》明确规定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应当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补偿。 《条例》区分了不同情形设置了相应的补偿标准:被收回土地为空地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剩余年期部分土地的评估价格计算。被收回土地上存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为商品性质的,补偿金额不低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产权为非商品性质的,补偿金额参照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计算。被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尚未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按照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剩余年期部分土地的评估价格计算;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照重置价补偿。 (李晓旭 刘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