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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从目前来看,存在监管空白。例如,原有规定未明确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保险公司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另一方面,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原有规定缺乏穿透监管内容和手段,存在监管盲区。在制度指定上,也没有形成统一全面的制度体系,不利于操作执行。 而此次《办法》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 银保监方面表示,此次《办法》完善了关联方管理,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相关主体可以对违规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也可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而银保监会也可以依法对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加大了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监管措施包括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