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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再迎减税利好

本月起纳税人可享增值税加计15%抵减政策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0月09日        版次:A14    作者:严丽梅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从本月起,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又迎来一项减税利好政策。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0月8日消息,《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日前公布,《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公告》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公告》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公告》还明确,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今年5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研究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生活服务业发展。因此,《公告》的出台,是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进一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