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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经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自行开展其唯一拥有的城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原址重建或维修的补助资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困难家庭实施城区危险房屋原址重建,每户每平方米可申请1000元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困难家庭实施城区危险房屋维修,每户可一次性申请30000元补助资金。 危房产权不属于困难家庭单独所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比例在限额内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已申请文物、历史建筑修缮等其他房屋修缮、治理、改造等费用补助的,不得再申请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补助资金申请发放流程为“工程开工前备案—工程完工后申领—所属区房屋管理部门审核—补助资金发放”,以避免非法骗取补助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完成危房治理并发放补助资金档案纳入危房治理督修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并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人在补助资金申领和危房治理过程中,如果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的;擅自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规定的;以及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均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已发放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追缴,并将其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实行诚信评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