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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条件一致 哪些港澳台人员适用《暂行办法》?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正规就业及灵活就业的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其中,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当参加五险。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 对在内地(大陆)居住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 在待遇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将与内地(大陆)居民保持一致。 社保账户可一次性支付 在经办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港澳台人员的具体情况。比如,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